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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9-23 15:14: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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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更新领办〔2022〕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规程中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请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21年7月26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番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9月19日

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

(2022年修订)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开展的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数据支撑,特修订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号)、《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住宅复建总量核算技术规范》(番府〔2020〕19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确认和管理工作,加强属地镇(街)、村(社)的主导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充分掌握调查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全面摸清现状情况,满足编制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的要求。

  二、基础数据调查类型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测绘机构开展(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基础数据调查分为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两种类型。

  (一)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指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现场调查、测绘,采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满足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要求。

  (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指以共享数据和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获取现状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基础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树木相关数据、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实施项目人口与房屋类数据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进一步确认。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具体内容及分工如下:

  (一)人口、户籍数据。

  1.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

  2.区委政法委:负责提供来穗人员及居住半年以上来穗人员数据。

  3.村(社):负责提供村(社)经济组织成员、世居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等数据,由属地镇(街)负责核实。

  (二)经济和产业数据。

  1.村(社):负责提供近5年村(社)总收入、物业收入、支出情况等数据,由属地镇(街)负责核实。

  2.属地镇(街)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旧厂房、旧城镇近5年调查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年度经济总收入、经济增长率、营业收入、物业收入、租金水平、总支出、总利润等数据。

  3.属地镇(街):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产业分类数据,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补充。

  (三)土地数据。主要通过数据共享及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获取。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提供2009年度、2012年度和最新年度遥感影像图、最新农村地籍调查1:500地籍图、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形图、最新地形图;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区)、最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行政许可及土地权属证书;城市总规“三区四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等数据;复建安置及留用地等用地数据。属地镇(街)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提供最新“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入库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情况数据。

  3.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基建办等部门,负责提供征用用地和储备用地数据。

  4.调查单位依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以共享数据为基础,根据村集体的指界,结合土地现状使用情况,提取村(社)集体物业用地相关数据,由村(社)及属地镇(街)予以确认。

  (四)房屋数据。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调查范围内的在册未解危房数据。

  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村民建房备案相关数据、2021年9月15日之前的违法建设处罚相关数据等材料。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对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或证明文件,对没有确权但办理过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文件。

  属地镇(街)会同村(社)及权属人在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阶段应配合收集并提供:合法权属证书、建房相关批准文件、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违法建设处罚相关数据等相关材料。

  属地镇(街)负责辖区范围内“一户一宅”的认定和监管,并会同村集体对“一户一宅”申请人的村民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

  调查单位在上述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采用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进一步获取房屋数据,主要包括住宅和房屋的建设时间(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之间、2012年11月22日之后)、权属证件类型、权属证件号码、建房批准文件、证载用地面积(包括村(社)分配宅基地证明文件中登记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实测建基面积、实测建筑面积(详细查明不超过3.5层和3.5层以上的建筑面积)、简易房面积、证载建基面积、证载结构、实际结构、证载层数、实际层数、权属性质等内容。

  (五)文化遗存及树木数据。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供不可移动文物数据。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提供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线索、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风貌区等数据。

  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现有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连片成林树木、现有绿地相关数据。

  (六)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数据。

  属地镇(街)、村(社):负责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等数据,调查单位结合外业调查补充核实。

  四、基础数据调查要求及流程

  (一)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由属地镇(街)组织开展,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或已纳入市城市更新(城中村)全面改造等相关计划,且已通过改造意愿表决的旧村改造项目才能启动相关工作。

  (二)基础数据调查费用由财政资金足额保障,其中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核查所需经费纳入市城市更新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施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由属地镇(街)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变相由潜在开发企业垫付。基础数据调查(核查)费用参照现行的《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进行测算。

  (三)基础数据调查范围的划定应以村域范围为基础,结合其他国有权属用地、控规管理单元、规划路网、周边现状地形、产权边界等因素以及改造方案编制需求成片连片进行划定,并由属地镇(街)会同村(社)进行确认。原则上村集体权属的所有土地、物业都必须纳入调查范围。

  (四)基础数据调查单位根据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的采购方式选定,由区城市更新局与属地镇(街)共同委托,属地镇(街)负责落实调查经费、组织开展采购及具体调查工作,区城市更新局负责业务指导,全程参与调查工作。

  (五)属地镇(街)应组织调查单位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前的相关政策宣讲活动。在入户调查和测绘工作过程中,属地镇(街)应协调村(社)工作人员做好入户带测和维稳工作,配合调查单位做好证件及证明材料的收集工作。

  (六)属地镇(街)可直接商请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各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调查单位应将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所提供共享数据的采用情况在成果中予以明确,以便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进行复核。土地、房屋及其他数据调查成果参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相关要求执行。

  (七)属地镇(街)组织调查单位结合共享数据及现场测绘调查情况整理形成基础数据调查初步成果,属地镇(街)应对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

  (一)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照综合确认、核查、审定等流程开展审查确认工作。具体如下:

  1.成果综合确认。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初步成果后,属地镇(街)将相关的成果以电子公文形式致函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依照上述的责任分工对各自所涉数据的时效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

  2.成果核查。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核查是采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由区城市更新局依据市城市更新工作要求组织开展。

  (1)区城市更新局依据属地镇(街)和村(社)的申请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取得该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最终成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

  (2)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包括:

  ①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其中文档资料包括调查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数据的复函或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设计书等。

  ②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

  ③数据一致性按照100%的比例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

  ④数据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

  ⑤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比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为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3.成果审定。通过核查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区城市更新局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论以及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照综合确认、公示、核查、审定、公布等流程开展审查确认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成果综合确认。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综合确认的要求一致。

  2.成果公示。属地镇(街)组织将经综合确认的相关调查成果(涉及保密的数据除外)在镇(街)门户网站和村(社)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区城市更新部门在其网页同步发布相关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应保证公示资料的完整性和公示时间的连续性,其中房屋数据应公示明细表。公示期间对数据提出的异议,由属地镇(街)汇总提出初步采纳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单位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

  3.成果核查。

  (1)签订基础数据调查合同后,属地镇(街)需将相关情况报区城市更新局,再由区城市更新局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项目资金计划。

  (2)属地镇(街)完成数据成果综合确认,组织开展数据成果公示前,方可根据印发的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项目资金计划,报区城市更新局申请选取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3)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取得该项目初步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初步意见。对数据一致性、完整性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核查,对外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成果不合格的,要求属地镇(街)进行修正。再行提交的成果仍不合格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对相关镇(街)及调查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上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4)完成公示流程后,属地镇(街)应将基础数据调查最终成果报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核查机构出具核查结论的依据之一。核查要求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一致。

  4.成果审定。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审定的要求一致。

  5.成果公布。经审定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由属地镇(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成果修正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审定公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正。

  确因后续项目改造需要,造成改造范围超出了原调查范围等原因,需要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修正的,报区城市更新项目技术审查专责小组审定同意后,对需修正部分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参照基础数据调查全流程开展相关成果修正工作。

  七、汇总、入库管理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审定公布后,由区城市更新局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到区大数据治理平台,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过大数据治理平台进行共享,各职能部门根据审定的数据成果,相应对各自职能所涉及的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八、落实责任主体

  (一)各相关单位和属地镇(街)根据本工作规程的责任分工,积极配合衔接,确保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共享涉及自身职责的数据,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全力保障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属地镇(街)负责协调权属主体配合调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三)属地镇(街)须严格控制“两违”,确保调查数据的稳定性。

  (四)属地镇(街)对村集体提供的有关土地、房屋证明材料需严格核实,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五)相关单位和属地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监督、管理及配合数据调查等工作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属地镇(街)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基础数据调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各镇(街)委托开展的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

  (二)自本工作规程印发之日起,2021年7月26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番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

  (三)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基础数据调查流程.pdf

             附件2:共享表格模板.pdf

             附件3.1:成果表格模板.pdf

                  附件3.2:成果图件(模板).pdf

                  附件3.3:数据公布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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