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沙坦围。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亿零陆佰陆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下同)养护、公路渡口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番禺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辅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道路养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由区本级负责的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栏、人行护栏、交通信号灯、路灯、指路牌、排水设施、绿化带、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维修保养;负责道路养护维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道路路况的日常检查、勘验,开展养护质量动态监测和评定;分析区本级公路设施使用状况,提出公路设施改造或改善方案;
(四)负责道路养护项目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养护人员技术培训,技术装备改善,先进经验交流等工作;推进道路养护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负责文明路、示范路建设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辅助开展有关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六)负责公路渡口的渡运、安全、财产管理工作;
(七)具体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
(八)受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本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做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对“三重一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各类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等相关工作;
(五)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相关资源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券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执行。
2.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
(三)议事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站务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增加列席人员(党内法规或有其他规定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2.会议讨论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进行决策,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站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任免;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番编〔2011〕19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番编〔2020〕16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番编〔2023〕49号)等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养护服务部、计划合约部、工程服务部、路政服务部、泊位建管部、泊位维护部、泊位运营部;设1个派出机构新造渡口所。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信息;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提出控告、检举的事项,须实名制进行控告或检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通过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有关栏目了解本单位的事务信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意见收集箱、服务满意度调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途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以提出有关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区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保持道路环境整洁、路面平整、路基稳定,保障安全通行;
(二)进行日常检查、勘验,定期开展养护质量考评工作,分析区本级管养道路技术状况,提出改造或改善方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制定各类灾害气候、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准备工作,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采取预防措施,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在养道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四)具体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对镇(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积极落实路政巡查工作,配合番禺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做好占道施工审批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六)制定新造渡口所的渡运工作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渡船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以保证渡运安全;
(七)通过人工智能高位视频技术手段,实现对本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智能化管理,有效提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率。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捐赠、资助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资助的期限、方式及情况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登记管理机关、举办单位或本单位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实现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年6月6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郑茂慧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6月6日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