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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章程

来源: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15:20: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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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叁佰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协助番禺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本区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相关的具体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参与本区道路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受举办单位的委托对其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和造价等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一级交通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受理权限内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参与本地区道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四)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支部委员会。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设立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配备党务干部,结合实际开展日常工作,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2.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讨论决定各岗位的人选;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领基层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7.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按照职权范围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单位党支部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行使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管理事务,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职责。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在核定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三)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四)本单位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办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是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番禺区编办《关于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番编[2019]20号),无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番禺区内道路建设领域相关单位或部门,服务对象的权利: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有关栏目了解本单位的事务信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意见收集箱、服务满意度调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途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以提出有关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规定等规范开展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廉政相关规定及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质量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按图施工工作要求,杜绝在通报中出现的材料材质不符、钢筋砂石短斤缺两、施工工艺粗劣、隐蔽工程缺项等偷工减料的行为;二是加强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案执行监督工作,杜绝因为赶工期、追进度出现检测漏项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工程竣工验收、交工验收、质量专项验收和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杜绝出现组织随意、程序错乱、不严不实等情况。

  (二)安全管理方面: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手段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吸取安全事故教训,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做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和“广东65条”硬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从严抓好危大工程管理,持续重点关注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隧道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等,严防死守不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三是结合不同阶段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落实“一线三排”,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有关台账资料。四是加强人员履职监督检查,把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紧压实。

  (三)文明施工方面:一是持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各施工工地要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2021试行版)》规定,全面落实“6个100%”、“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全面安装视频监控、PM2.5扬尘噪声在线检测等设备,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落实油品直供工作要求。二是持续加强项目周边环境治理。完善并落实交通疏导方案,督促每个施工路段设立“路长”、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员,完善防护设施配置及维护,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标牌、标线、护栏、信号灯、临时照明等交通疏解设施,安排人员进行每日巡查,发现路面坑槽、安全设施破损的要及时安排修复。三是优化施工组织减少噪音扰民。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序,除工艺要求及特殊应急情况,不安排夜间施工。

  (四)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方面。督促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及时拨付至合同约定账户和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二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推动建设项目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要实时更新。严格落实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总包代发制度。三是加强跟踪协调。发生欠薪行为时,积极协调各方,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且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捐赠、资助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资助的期限、方式和使用用途。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登记管理机关、举办单位或本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31日经中共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7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何其立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6月17日                                                                                                                                   2024年6月17日

  广州市番禺区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站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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