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机构专页 > 区政府部门 > 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执法

缴纳罚款和发还证(物)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8-29 00:00:0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一、违章当事人凭《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等到违章处理窗口开具《罚款缴款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违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交回违章处理窗口,办理结案手续。

三、违章当事人在暂扣期限内按照执法部门通知,到违章处理窗口办理手续取回暂扣物件。

四、对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接到通知后,直接到违章处理窗口办理手续取回有关暂扣物件。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