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违章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有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时,当事人需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有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经审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三、经审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