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从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可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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