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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解读互动访谈活动

嘉宾:

时间: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 09:30至10:30

简介: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时,番禺区城市更新局傅铭深副局长上线区政府门户网站互动访谈栏目,就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话题与网友互动交流。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步直播,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访谈实录

[傅铭深]
2016-04-19 10:30
(二)国有旧厂房位置位于第一条款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旧厂房权属人可申请部分用地用于自行改造:(1)权属用地(包括一个权属人拥有多宗地块的)面积超过3公顷且改造后用于建设总部经济、文化体育产业、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原业主可申请将不超过50%的规划经营性用地用于自行改造,其余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2)权属用地(包括一个权属人拥有多宗地块的)面积不足3公顷(含3公顷),但旧厂房业主同意将权属用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无偿移交政府统筹安排的,原业主可申请自行改造。
[网友一切为了N]
2016-04-19 10:19
旧村庄全面改造如何核定复建安置总量?
[傅铭深]
2016-04-19 10:23
(一)核定村民住宅复建安置总量。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以“栋”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村民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的村民住宅总栋数或以合法村民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总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以“户”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复建安置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上述所称“合法”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7年6月30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
[傅铭深]
2016-04-19 09:56
感谢网友孔先生的提问,该问题请向区公安、视频办等相关部门反映。
[网友雨点]
2016-04-19 09:32
请问什么是“1+3”政策,对我们市民有什么影响?哪方面影响较大?
[傅铭深]
2016-04-19 09:54
谢谢网友君小爷的问题,我区现在有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更新改造,如南站石壁片、大学城保留村、南大干线南村段和有改造积极性的村工业园。
[网友master0848]
2016-04-19 10:09
你好,关于旧城改造,旧村改造,肯定涉及到征地,甘我想问一下,政府征地有无相关补偿金额的标准呢?我这个问题主要都系针对我地农村自用居住房的。
[傅铭深]
2016-04-19 09:34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指的是《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上述办法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傅铭深]
2016-04-19 10:27
(一)国有旧厂房位置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外,旧厂房权属人可以按要求申请自行改造或交由政府收储。
[网友孔先生]
2016-04-19 09:54
目前番禺区钟村街的城市及农村安防体系落后,经常有盗窃案犯长期光顾,使得城市及农村的防盗能力岌岌可危,请问我们该怎么更新城市及农村安防系统?
[傅铭深]
2016-04-19 10:02
(三)按照省“三旧”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原集体旧厂房用地。BR2007年6月30日后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项目;2007年6月30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其用地未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2009年12月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签订补偿协议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款的旧厂房用地,均不适用《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
[傅铭深]
2016-04-19 09:59
市辖区内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退二”企业用地及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入改造范围:(一)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二)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厂房用地;BR
[傅铭深]
2016-04-19 10:14
对于纳入近期及中期全面改造计划的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旧厂房,应当纳入整村改造范围,按照旧村庄改造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BR对于未纳入近期及中期全面改造计划的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旧厂房,需进行升级改造的,应当以不影响整村改造的经济平衡及实施为前提,先进行全村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统筹,明确村集体复建安置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公益设施配套用地和融资用地以及政府储备用地后,在不影响后续更新改造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集体旧厂房先行改造,并同步进行整村整治。
[傅铭深]
2016-04-19 09:45
感谢网友小新和雨点的问题,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
[网友]
2016-04-19 09:36
旧村庄更新改造有哪些方式?
[网友吉人天相]
2016-04-19 10:11
集体旧厂房应如何进行更新改造?
[傅铭深]
2016-04-19 10:26
(二)核定集体物业复建安置总量。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二是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2∶1比例核定复建量。三是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上述所称“合法”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
[网友yy]
2016-04-19 10:26
傅局你好,广州市现在是否已恢复旧厂房自主改造?假如符合控规,旧厂房可否自主改造为商住?谢谢!
[主持人]
2016-04-19 10:31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的关注,谢谢傅局!我们下期再见!
[主持人]
2016-04-19 09:26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本期互动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区城市更新局傅铭深副局长,与网友们就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进行访谈。傅局,欢迎您,请您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网友君小爷]
2016-04-19 09:51
番禺哪些地方将会进行更新改造?
[网友忽忽地]
2016-04-19 09:57
哪些国有旧厂房可以纳入旧厂房更新改造范围?
[傅铭深]
2016-04-19 09:48
共有三种模式:(一)征收储备。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BR
[傅铭深]
2016-04-19 09:51
(二)自主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融资地块开发融资。BR(三)合作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或者通过融资地块公开出让引入合作企业进行改造。
[网友L]
2016-04-19 09:47
旧村庄全面改造有哪几种模式?
[傅铭深]
2016-04-19 09:39
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BR(一)全面改造。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BR(二)微改造。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网友小新]
2016-04-19 09:41
哪些市民会收益于新政策?
[傅铭深]
2016-04-19 10:07
旧厂房改变功能是指政府收储范围外的旧厂房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按照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的改造方式。BR旧厂房改变功能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旧厂房改变功能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BR
[傅铭深]
2016-04-19 10:10
谢谢网友master0848的提问,目前政府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参照穗番国房函[2015]1368号文件执行。
[网友天长地久]
2016-04-19 10:04
什么是旧厂房改变功能?
[主持人]
2016-04-19 09:28
谢谢傅局!请各位网友就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积极提问。
[傅铭深]
2016-04-19 09:28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区城市更新局的副局长傅铭深,今天很高兴能和大家交流,为大家解读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有关问题。
[傅铭深]
2016-04-19 10:18
对于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以及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旧厂房、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可不纳入旧村全面改造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改造:BR在规划承载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按现状用地面积和容积率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有留用地指标的,按旧厂房用地面积与留用地面积2∶1抵扣留用地指标,抵扣留用地指标后仍有剩余的旧厂房用地,或没有可抵扣留用地指标的,须将该部分用地或规划建筑面积的30%无偿交给政府。超过计算权益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4∶3∶3的比例,由市政府、区政府、村集体进行分配。BR对于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的集体旧厂房用地,纳入旧村全面改造的,按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纳入旧村微改造的,按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余的按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