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核查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场地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含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岗位工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内容)、各岗位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备注:技术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高中以上学历;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评估员:初中以上学历。)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数量、生产厂家、设备彩色图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维修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汇编(包括质量管理、维修质量保证期、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服务承诺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7.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
(二)办理流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就近选择向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附件1)提交备案材料;
2.区交通管理总站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材料能当场更正或者补充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或补充,备案材料不能当场更正补充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先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完善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后,使用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审查,并编号归档。
4.对已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区交通管理总站将定期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单,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出申请,可提供已备案编号归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给申请人。
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政务服务窗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