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现登记的机动车号牌类型应原号牌类型一致。
温馨提示:
1、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非纯电动新能源号牌之间的号牌不能相互沿用。例如:原号为粤AD、粤AA等号段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号牌,现登记机动车为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不能使用原号;反之,原号为粤AF号段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号牌,现登记机动车为纯电动新能源汽车,不能使用原号。
2、使用原号不受机动车结构分类限制,但机动车规格(即车辆大小)须相同。例如:粤A5XXXX原登记车辆类型为轻(小)型货车,现所有人符合使用原号条件,粤A5XXXX可登记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换句话说:原车是号牌是蓝色的,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车辆,使用的号牌种类要相同即上完牌后车辆的号牌也应是蓝色号牌。
3、广州市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政策,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在办理名下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变更迁出等业务后的12月内向市指标管理机构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详情可拨打020-83512333咨询。
4、从2022年5月1日起,继承车辆办理转让登记业务,现机动车所有人(即继承人)可以延用原号不选号。
5、注销登记后如果能在原号申请规定的时间内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符合条件仍可申请使用原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