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42号
郭霞峰:
你于2025年1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本府查明,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您作出穗公番行罚决字〔2023〕315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您于9月28日现场签收。现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四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您于2023年9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2025年1月6日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上述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因此,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42号),因你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5]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不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