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5]7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吕梅香: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5〕31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经传讯未及时到案以及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电话无法拨通无法联系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5]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