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514号
张海鑫:
你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本府查明,你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反映广州新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新某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肠衣”和“灌肠器”存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投诉举报广州新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回复》对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你不服该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认为,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上是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举报事项后,已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你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现决定不予受理。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不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514号),因你拒收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5]5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