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3]5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张庆泽:
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3]316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在本案中,因申请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其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案发时现场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由于申请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了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停机未领取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3]5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