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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4]703号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公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9 10:37: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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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4]703号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公告

王思皓: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经本府审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你的举报材料,于3月26日受理你的投诉事项,于4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其商事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因无法核查举报事项,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并于4月8日通过被申请人管理平台系统告知你相关处理结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你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退回后本府再致电与你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703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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