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4]79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邓荣威: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短信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经本府审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热线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于8月13日核查举报线索,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8月15日作出涉案回复,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核查,查明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暂未发现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举报人已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地址不详和手机无法接通后被退回,退回后再三拨打你电话仍然无法接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7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