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46614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于2023年12月28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罗家***家具城路段南往北下桥位(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压线的违章行为,是因为避让正在作业的环卫车(该环卫车停在第三车道落匝道前位置作业),我因为行车需要避让,导致被电子警察拍摄,我在被申请人处观看过视频,可以看到我驾驶车辆离开后,该环卫车从第三车道出现,我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对我作出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车牌号为粤AAE06**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28日10时21分许,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以上事实有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相片为证。
经核实,涉案路段的北往南方向共3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2车道间为实线,第2、3车道间为实线,第3车道与桥下右侧车道设导流线分隔。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清晰。12月28日10时21分许,涉案车辆从第2车道压实线进入第3车道,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处理。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对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确认后打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同日10时26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便民小程序缴纳罚款200元。同日,申请人到我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补打《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第三,对申请人提出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避让正在作业的环卫车的主张,我大队认为涉案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根据法律规定、电子监控抓拍现场图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变更车道时并没有受到环卫车的影响,申请人有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8日10时21分,申请人在涉案路段驾驶涉案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处罚。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对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便民小程序缴纳罚款200元后,到被申请人处补打《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电子监控拍摄图片、监控视频、信息采集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46614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