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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6 09:53: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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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9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举复〔2023〕161***号《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番禺**食品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3年10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广州市番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糯米甜醋”(以下简称涉案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13日,我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称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第一,我认为涉案食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案介绍食品,但涉案食品实际并未添加有图案上的成分,其并未使用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如:图案仅供参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题(修订版)“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解释为: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食品印制了“猪脚”等相关图案,足以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认为涉案食品添加了“猪脚”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的相关规定。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超出申请复议期限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告知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所以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为一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食品包装上印制了图案介绍产品,但涉案食品并未添加有图案上的成分,其未使用醒目文字加以说明,误导消费者,要求依法查处,退还货款并赔偿。同日,我局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二,我局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和处理情况。

  10月24日,我局到被举报人处,就申请人提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如下: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标签,标签上确系印制有猪脚姜等菜肴的图案。但这些图案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18-2011)问题(修订版)第十一条所指的图案不同,涉案食品可以制作图案上的菜肴,而不是涉案食品使用了图案上的食品配料或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同时标签上使用醒目文字将该产品的食品方法进行了说明“宜制作猪脚姜、糖醋鱼、糖醋排骨等美味酸甜菜肴。”图案内容和食品方法相互充实、衬托,形象直观地诠释了该调味料的使用方法,标签内容真实、清楚、明白,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因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经核查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11月9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

  第三,我局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局在作出上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即11月9日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一)涉案食品标签上印制的猪脚姜等菜肴的图案,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18-2011)问题(修订版)第十一条所指的图案不同,糯米甜醋可以制作图案上的菜肴,而不是糯米甜醋使用了图案上的食品配料或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

  (二)标签上使用醒目文字将该产品的食用方法中进行了说明“宜制作猪脚姜、糖醋鱼、糖醋排骨等美味酸甜菜肴”,不会误导消费者。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印制了图案介绍产品,涉案食品并未添加有图案上的成分,未使用醒目文字加以说明,存在误导消费者,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退还货款并赔偿。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检查,其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标签,标签上确系印制有猪脚等菜肴的图案,并使用醒目文字将食用方法加以说明“宜制作猪脚姜、糖醋鱼、糖醋排骨等美味酸甜菜肴”。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18-2011)问题(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的图案不同,涉案食品可以制作图案上的菜肴,并不是涉案食品使用了图案上的食品配料或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依法终止调解。因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退还货款、不予奖励及终止调解等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同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经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9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18-2011)问题(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涉案食品,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不予奖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因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已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终止调解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举复〔2023〕161***号《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番禺**食品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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