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76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934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送餐途中在人行道上缓慢行驶,我被被申请人作出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2024年3月7日14时,我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大道进大*路西40米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执法。14时53分许,执法人员截查一辆号牌为HR79**的电动自行车(简称涉案车辆)。现场检查发现,驾驶人为申请人(身份证号为540102198108091***),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当事人。
第二,我大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逆向行驶的。”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涉案车辆送餐,在涉案路段的人行道上缓慢行驶,不应被处罚的主张。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有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据此,我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7日14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涉案路段执法。14时53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驾驶人为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确认,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当事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逆向行驶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执勤经过、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6934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