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6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向区信访局举报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富*一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案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赵某广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虚构工程项目、谎报工伤诈骗台帐报销、巧立名目骗取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经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后认定其属违法行为,并对涉案业委会作出了番住建责改〔2023〕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番住建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不公正、不公开,造成整改不到位,处罚不透明,此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我局对涉案业委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依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因此,我局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且说明理由,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月23日作出答复,于2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我局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信息,遂于2月23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月23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28日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遂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