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3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008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8日20时48分,我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AA3***的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从上*村里面往外行驶到村口,因右边车道拥堵,我遂驾驶涉案车辆从左边车道行驶到路口,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截查并开具罚单,称我是逆向行驶,我行驶的道路是村路,不存在逆向行驶的说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
2023年10月8月20时许,我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上*大街进迎*路北40米(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0时48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为申请人(身份证号为4210221967111152***),准驾车型C1,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我大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
(一)对申请人提出驾驶涉案车辆行经涉案路段时,其驾驶涉案车辆因右边道拥堵,借左边车道行驶到路口,说村道没有逆向行驶的主张,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村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的法律范畴。我大队认为涉案路段标志标线清晰,根据现场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可以清晰看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月20时48分许,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涉案车辆实施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已超过六十日。
综上,申请人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8日10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涉案路段执法。20时48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驾驶人为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现场将《处罚决定书》撕毁。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复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执勤经过、现场拍摄图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涉案路段是村道,不存在逆向行驶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村级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对发现的车辆违章,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6008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