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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1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1 10:48: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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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1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穗番市监东环举复〔2024〕1*号《关于钟某某反映广州经**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关于“针对你要求退款、赔偿的诉求,该公司表示不接受调解”没有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不接受调解的文书日期是否在我举报日期之后,以及该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

  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该办法共有七项,被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审判的审查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引用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标明具体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名称,未标注其具体的条、款、项和法条的具体应用内容。

  我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证据证明,广州经**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所获得的荣誉是未经审批,违法的,且被广东省民政厅、广州市民政局确认违法并要求责令改正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对企业的各类评比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才合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其违法不但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还有其它省级、市级的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合法,应当要求被举报人出具证据,以证明其所有荣誉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仅仅告知我不予立案的决定,未告知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的行为违法及不予立案的依据。

  第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未穷尽核查调查手段,只要有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就应当予以立案,并非要充足确凿证据,立案与处罚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是不一样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责令改正行为,说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被举报的内容符合消费者的判断,具有初步的事实基础,被申请人对于举报的内容,应根据举报事项充分调查取证,作出慎重结论。

  第四,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2024年3月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价格违法,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要求赔偿及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3月12日,我局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二,我局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和处理情况。3月26日,我局到被举报人处就申请人提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如下:1、被举报人主要从事经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面积约2000㎡;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2、被举报人的自建网站(https://www.jing*****.cn/)的“荣誉资质”页面上展示有“中国好技术”“广州优秀软件企业”“荣誉证书”;3、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网店,该网店上发布有“全新**炒股软件”(以下简称涉案炒股软件)的商品服务,该页面上记载有“软件指标衍生 稳健实战模型”“股市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历史数据仅供参考”“1元体验价值2880元”等内容;被举报人证实该商品服务是于2022年1月27日上架,1元购的销售数量是861;4、该公司提供了“2020年广东省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行业应用软件TOP10”“2019年广州优秀软件企业”“中国好技术”荣誉证书、评比证书的相关出处证明接受检查,并承认前期曾在网站上展示有“2020年度(第九届)金狮奖最具成长性金融信息服务商”的获奖信息,由于后期了解到《信息时报》在2021年下半年注销,为了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已对该获奖信息进行了删除;5、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炒股软件平时销售发票接受检查,发票显示最近两次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7月31日,涉案炒股软件销售价格为2880元。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的证据,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由于被举报人不同意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终止调解。

  第三,我局依法告知申请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我局在作出了上述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27日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购买被举报人的涉案炒股软件,金额为1元,其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问题,要求被举报人赔偿500元,以及组织调解、赔偿、奖励、书面答复等诉求。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检查,查明被举报人主要从事经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面积约2000㎡,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其自建网站(https://www.jing*****.cn/)的“荣誉资质”页面上展示有“中国好技术”“广州优秀软件企业”“荣誉证书”。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网店,该网店发布有涉案炒股软件的商品服务,该页面记载有“软件指标衍生 稳健实战模型”“股市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历史数据仅供参考”“1元体验价值2880元”等内容。被举报人证实涉案炒股软件于2022年1月27日上架,1元购的销售数量是861,其提供了“2020年广东省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行业应用软件TOP10”“2019年广州优秀软件企业”“中国好技术”荣誉证书、评比证书的相关出处证明给被申请人接受检查,并承认前期曾在网站上展示有“2020年度(第九届)金狮奖最具成长性金融信息服务商”的获奖信息,因被举报人了解到《信息时报》在2021年下半年已被注销,已对该获奖信息进行了删除;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的炒股软件销售发票接受检查,发票显示最近的两次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14日、7月31日,销售价格为2880元。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等要求,也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同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奖励及终止调解等情况。该《答复》于2024年3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3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3月26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同日作出《答复》决定不予立案,并于3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不予奖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因被举报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亦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终止调解的做法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穗番市监东环举复〔2024〕1*号《关于钟宙文反映广州经**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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