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6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穗番市监钟村复〔2024〕1313***号《关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快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一事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举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快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流通市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回复,我不服,我认为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食品存在营养成分表造假,涉嫌违规标注标签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又因为GB28050是预包装食品强制标注,所以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执行标准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找不到被举报人不代表其没有违法行为,且我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异地经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应提交合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要求查处、奖励及退款赔偿。
第二,我局对投诉的受理情况。2月4日,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该投诉,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三,我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的结果。2月6日,我局到被举报人处,就申请人提交的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实地查无且无法联系,因未达到立案条件,已将其申请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在2月18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
第四,我局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我局在作出了上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退货及赔偿请求,由于未能找到违法当事人,我局无法开展调解。我局在作出上述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终止调解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即2月22日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生产的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要求查处、奖励及退款赔偿。2月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2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申请人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105国道旁广州市番禺区鼎*茶叶市场1*栋*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并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3年12月2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退还货款、不予奖励及终止调解等情况。《答复》于2月2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3月11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番市监网移字〔2024〕13***号《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月4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经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于2月21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22日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其商事登记的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并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3年12月2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此外,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经营异常情况函告拼多多网络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穗番市监钟村复〔2024〕1313***号《关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快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一事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