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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6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30 11:27: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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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62号

  申请人:戚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01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驾驶的车辆是轻型普通货车,与《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车辆类型为轻型栏板货车不相符,我没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止


  指示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25日16时许,我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1**国道上行25**公里9**米(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6时36分许,执法人员截查一辆号牌为粤A3S**1的轻型栏板货车(以下简称涉案货车),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为申请人(驾驶证号为41282519****044916),准驾车辆为C1,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洛溪大桥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3〕3号)第一点第(五)项规定:“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洛溪大桥。”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其没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主张,我大队认为:(一)广州市交警支队已在辖区内设置洛溪大桥禁止货车通行的标志牌。(二)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3〕3号)已通过各类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告,该通告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6月25日16时36分许,我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案路段现场查获申请人驾驶涉案货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洛溪大桥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对申请人提出其驾驶的涉案货车与《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车辆类型不相符的问题,我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涉案货车在车管所登记的车辆类型实际为轻型栏板货车。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货车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洛溪大桥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5日16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涉案路段设岗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6时36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货车,驾驶人为申请人,其有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洛溪大桥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货车车长为5220mm,总质量为2300kg,该车于2018年10月18日按照《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初次登记上牌,该定义载明:轻型载货汽车的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载货普通货车的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2020年3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栏板货车的分类标准“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符合上述标准的“轻型普通货车”更新为“轻型栏板货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3〕3号)第一点第(五)项规定:“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洛溪大桥。”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执法视频、执勤经过、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洛溪大桥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涉案货车的车辆类型与《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车辆类型不相符的问题,涉案货车于2018年10月18日初次登记上牌,被申请人根据2018年所实施的行业标准将涉案货车登记为“轻型普通货车”,新的行业标准于2020年3月1日修订,被申请人根据新的行业标准,将涉案货车数据更新为符合新行业标准的类型,该类型的改变并未实质影响涉案货车的用途,涉案货车仍然属于在案发时禁止行驶的货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601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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