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80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沙头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对其被网恋对象诈骗要求刑事立案未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对其被网恋对象诈骗要求刑事立案未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怀疑网恋被骗,遂寄报警书到被申请人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一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报案回执。前段时间我接被申请人电话,要求我去做笔录,我拒绝,我认为已超过刑事立案时间,通过与被申请人的通话,我知道我的事项仍未提交区公安分局处理,至现在也没告知我是否刑事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我的报警书后,未对我所报的警情进行处理,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对其被网恋对象诈骗要求刑事立案未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报案要求我局立案一事,属于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立案侦查职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向我所寄出报警书,认为其被网恋对象诈骗,要求我所刑事立案,并表示不接受到派出所制作材料,我所于5月22日收到该信件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准备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我所经多次电话联系及上门走访的方式联系申请人,但其未配合我所询问工作。申请人于7月4日前往我所配合询问调查,我所当日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该案目前正在审查是否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要求我所刑事立案,属于履行刑事立案侦查职能,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份,申请人在番禺区沙*街沙*新村*十七街2号103房,用手机刷抖音时用微信添加了一个陌生人微信号mar5**678,双方以男女朋友的身份聊天,在交往期间,对方要求申请人表示心意,申请人同意后分别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4月14日用微信向对方转账76465.5元,申请人于4月26日提出分手,并要求对方归还之前转账的金额,对方不愿意将钱退还,申请人将其拉黑后,于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报警书,要求被申请人刑事立案,且明确其不接受到被申请人处做材料。被申请人多次打申请人电话约其制作笔录,申请人并未配合。7月4日,执法人员到申请人的住址将其带回被申请人处制作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8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沙头)立字〔2024〕31**23号《立案决定书》(以下简称《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8月9日,被申请人将《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对其被网恋对象诈骗要求刑事立案未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