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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3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0 14:34: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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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32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467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载明:我驾驶车牌号为粤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4年6月8日14时39分在西*路**


  中路**西路路口北向南(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拍摄的图片没有禁行标志,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晰,应撤销对我的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12日,我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平台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举报人通过该平台举报一辆号牌为粤HG**5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摩托车),于6月8日14时39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审查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实申请人驾驶外籍牌摩托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遂在该视频中截取三张图片后,于6月12日12时47分将涉案摩托车的上述违法行为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申请人于6月16日在互联网上接受处罚,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于同日15时17分通过交管12123便民小程序缴纳罚款200元。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第二条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我大队截取的图片没有禁行标志,违法事实不清晰,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主张,我大队认为:(一)广州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已在番禺辖区各大出入口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已通过各类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告。我大队执法人员观看举报视频后,核实涉案摩托车的车辆类型、号牌及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证实涉案摩托车于2024年6月8日14时39分许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对涉案摩托车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摩托车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人举报:涉案摩托车于2024年6月8日14时39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举报视频证实涉案摩托车有实施上述的违法行为后,截取三张违法图片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6月16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了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确认后,被申请人遂作出《处罚电子凭证》,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第二点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在本案中,有举报视频、截图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涉案路段拍摄的图片没有禁行标志的主张,被申请人已在番禺辖区各大出入口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规定,明确了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且有效期为5年,本府对此主张不予采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467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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