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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63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6 14:41: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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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6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01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4年7月10日约17时30分,我驾驶桂CU8**7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行经番禺钟*往佛**德方向的1**


  国道上(被申请人*中队东*门对出1**国道红绿灯处),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截查,要求我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经查,我的证照合法、齐全,安全措施到位,执法人员拍照后对我作出《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罚款200元、扣1分,我当场不服,我未违反法律法规,正常驾驶涉案车辆上路,途经的路段是国道105,是过境车,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执法人员未作任何解释要求我在该决定书上签字、驾车离开,我拒绝签名,在做好安全措施后才驾车离开现场,在截查我的过程中,与我情况一样的途经车辆均未截查,执法人员只是聊天,对我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

  第一,我未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我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正常行驶在105国道上,人、车证照合法、齐全,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二是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行驶的路段为105国道,未有禁行指示标志,不存在违反禁令的问题。

  第二,我通过的路段为国道,途径合法。我的证照齐全,合法,应给予上路行驶。我和涉案车辆有合法上路的自由,现场路段是国道,且未设置禁行标志,我不存在违反禁令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7月10日17时许,我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屏*路*新大街*6米(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7时34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为申请人(驾驶证号为4413221981***43016),准驾车型为C1D,因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第二条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正常行驶,该路段为国道,没有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路标,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主张,我大队认为:(一)广州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已在番禺辖区各大出入口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已通过各类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告。2024年7月10日17时34分,我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案路段现场查获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0日17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涉案路段设岗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7时34分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驾驶人为申请人,其有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规定:“……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执法视频、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主张其不知道违法路段被禁摩,且该路段没有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牌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番禺辖区各大出入口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规定,明确了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且有效期为5年,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601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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