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17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4686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从南大干线导航从新*快线回市桥,遇到一个疲弃的新*
快线出口,路面出口向右拐的标示没有清除、右前方墙上悬挂新*快线出口标示牌,当时手机导航提示我向右拐,走新*快线,该道路的实线与路面出口向右拐标示自相矛盾,我对2024年8月7日16时8分在该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7)处罚决定不服。因为标示之间自相矛盾,此次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8月18日,我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平台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于13时36分接群众在平台上举报:称一辆号牌为粤FVH3**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于2024年8月7日16时8分,在南*干线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越车道分隔白实线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证群众举报的视频,能够清晰反映行为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并在举报视频中截取三张图片,于8月20日14时53分将涉案车辆于2024年8月7日16时8分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经8月20日审核成功后发送短信给涉案车辆所有人。申请人于8月28日在互联网上接受处罚,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于同日14时6分通过交管12123便民小程序缴纳罚款200元后,到我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补打《处罚决定书》。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第十九条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涉案车辆行经涉案路段时,遇一个废弃的新*快线出口,出口向右拐标示没有清除,标示之间自相矛盾为由,要求取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我大队认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8日13时36分接到群众在平台上举报涉案车辆的违法行为,即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事实地点,并通过举报视频能清晰反映出该路段标志标线清晰,机动车类型、号牌及违法时间,证实在2024年8月7日16时8分许,涉案车辆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证据及规定对涉案车辆作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越车道分隔白实线行驶)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申请人提出废弃的新*快线出口及路面右拐标线问题,该出口为新*快线预留出口,未开通使用,有砖墙全密封及路口边有护栏阻隔,地面标线右拐是提示在该封闭出口前方有另一正在使用的新*快线出口。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越车道分隔白实线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平台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接群众在平台上举报涉案车辆于2024年8月7日16时8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越车道分隔白实线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证群众举报的视频,并在举报视频中截取三张图片,于8月20日审核成功后发送短信给申请人。8月28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了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确认后,被申请人遂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执勤经过、违法相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越车道分隔白实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涉案车辆行经涉案路段时,废弃出口的路面向右拐标线未清除,墙上有悬挂标志牌,路面实线与出口向右拐标志矛盾的主张,该出口为新*快线预留出口,并未开通使用,且有砖墙全密封及有护栏阻隔,涉案路段的地面右拐标线是提示在该封闭出口前方有另一正在使用的新*快线出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4686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