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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31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0 15:43: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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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31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以下简称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24年6月15日19时左右,参与广州*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幸*小狗”(以下简称涉案抽奖)玩法,按照该玩法说明,在高级场玩法中,消费者每次花费2元可以参与抽奖,公示的中奖概率以及价值如下:“开一局*10”价值1元(83.35%),“买买买*2”价值2元(11.16%),“快乐水*26”价值2.6元(3.72%),“下午茶*66”价值6.6元(1.49%),“星星之上*1”价值99元(0.074%)“超好吃的车*1”价值199元(0.112%),“陷入温柔*1”1314元(0.037%),“心愿达成*1”价值2500元(0.037%),“魔幻奇缘*1”价值5200元(0.007%),“屠龙王子*1”价值10000元(0.007%),我参与了总计1万元,获得的奖品总价值为7099元,在“补给小站”中,依照活动规则,连续500次在涉案抽奖玩法中未中稀有礼物,可以参与小补给的抽奖,公示的小补给的中奖概率如下:“星钻口红*1”10%的概率,“1v包包*1”10%的概率,“千纸鹤*1”80%的概率,我参与了8次小补给的抽奖,均获得10%概率的“星钻口红*1”,我认为被举报人作出的概率为虚假的,于6月1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第二,我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我消费了被举报人的抽奖活动,属于适格的消费者,我认为在被举报人的涉案抽奖中受到侵害,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影响我的合法权益,我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第三,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一是被举报人依照涉案抽奖中的中奖概率,必定亏损,计算公式如下:每个礼物的价值×礼物的中奖概率,然后把10种礼物的结果进行相加,即得到消费者每花费2元参与抽奖,被举报人平均每次需要付出的礼物价值,得到的结果为4.00908元,该虚拟礼物主要的用途为打赏给主持,虚拟礼物打赏后,主持与公会分成为80%,被举报人分成为20%,如果被举报人以上述中奖概率去运行的话必定亏损。二是在“补给小站”中,我参与了8次抽奖,8次抽奖均获得10%中奖概率的“星钻口红*1”,且8次都获得10%奖品的概率仅为一亿分之一,我参与抽奖的时间仅为10分钟,在我参与抽奖的过程中,被举报人公示抽奖的人数仅为2人正在参与,即另外两人需要参与“补给小站”抽奖大约1亿次,参与涉案抽奖玩法1000亿元才能出这个概率,我在参与抽奖后才认为“补给小站”中的中奖概率为假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我局在热线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有奖销售,要求查处,退一赔三(退赔诉求已另录工单处理,工单号为01240615210715345****),申请人的诉求包括调解消费纠纷、查处及赔偿。

  第二,我局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和处理情况。

  (一)6月19日,我局到被举报人处就申请人提交的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相关活动页面,活动页面有公示奖品种类、中奖概率等信息,活动后台显示奖品概率设置与其活动页面公示一致,被举报人提供其相关活动奖励发放数据等材料备查。7月1日,因该线索尚需进一步查实,我局决定延长核查期限。结合申请人反馈的事、材料及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有奖销售的行为,我局于7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经我局与被举报人进行调解,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第三,我局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等决定。

  我局在作出上述不予立案等决定后,于7月10日通过热线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热线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有奖销售,请求查处及退一赔三(退赔诉求已另录工单处理,工单号为01240615210715345****)。6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经检查涉案抽奖的活动页面,该页面公示奖品种类、中奖概率等信息,涉案抽奖的奖品概率设置与其活动网页公示一致,其后台相关奖品的发放,均有记录各个奖品按活动规则进行发放,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因该投诉举报线索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7月1日决定对该线索延长核查期限。7月5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处理,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的涉案抽奖已按规定公示相关活动信息,未发现其存在虚假有奖销售的行为,遂于7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热线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及不予赔偿等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6月1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7月1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延长核查期限,于7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于7月10通过热线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抽奖的奖品概率设置与活动网页公示的奖品种类、中奖概率等信息一致,且均有记录各个奖品按活动规则进行发放的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有奖销售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因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申明》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处理,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终止调解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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