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10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番卫(网)〔2024〕1**号《关于许某某反映未享受相关补助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不是站在一般看病的医生后面两、三个月就回村对病人开药的所谓赤脚医生,他们连退热、止痛的知识都没有,我回去后目睹他们什么痛症都是用止痛片,令病人胃出血,导致死亡的事例太多了。我于1967年6月26日响应号召参加了为期二年制的中西内外儿产妇、骨、护理的全科学习,当时番禺县大约开办了20个培训班,中医是由番禺本地的老中医一带一或一带二进行实习,先有见习,后学理论,或一边上理论课一边实习;西医由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和中山医科大学的专家、讲师、教授轮流一带一教学,我所掌握的技术是老师的技术,培训班结业时,我们都欢聚在番禺卫生局的大礼堂,我的成绩名列前茅,在结业前有同学告知我,广州两大医院都想争取我到其医院工作,我因响应号召,于1978年回乡工作,几十年来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上,我都比有文化的同行付出要多,与赤脚医生更加无法相比,现被申请人拿赤脚医生的文件去对照我们这届乡村医生,显然不合适,有失公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2024年8月6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办申请人的案件,以及8月21日来访,其主要诉求为要求发放工龄报酬和因经济问题延误治疗的补偿问题。我局经调查后,于8月27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因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该意见书于8月31日退件处理,9月4日再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发放工龄报酬的问题。
(一)根据《转发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乡村医生待遇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番卫字〔2011〕88号),《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乡村医生待遇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卫〔2011〕9号)的补助标准,申请人持有1981年乡村医生证情况,经核准,申请人于2014年9月领取了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化龙镇政府)发放1979年1月至1994年5月的乡村医生历史遗留问题补助款148个月,共计16000元。申请人在1994年5月之后未发现有合法行医记录,根据1998年行政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普及阶段评价指标统计表(村表),显示已经不存在*山村卫生站。因此,申请人的乡村医生历史遗留问题补助款已领取完毕。
(二)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广东省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2012年12月31日,申请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符合补助对象的条件。
第三,因经济问题延误治疗的补偿问题。我局已核准申请人发放乡村医生历史遗留问题补助款,其经济问题并非我局造成及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不存在我局的补偿问题。
综上,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件,反映申请人关于赤脚医生未享受相关待遇等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9月6日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广东省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二、补助范围为:2014年按照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核定,并已享受我市财政补助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您不在省、市文件要求的补助范围内,如今后补助范围有调整,将通过不同途径及时转告。”8月2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接听电话,该意见书于8月31日退回被申请人。9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将《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4年9月,申请人领取了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发放其于1979年1月至1994年5月,共148个月的乡村医生历史遗留问题补助款,合计16000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第四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未享受相关补助等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卫(网)〔2024〕1**号《关于许某某反映未享受相关补助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