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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2: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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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5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27日,广州智*汽车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在番禺区石楼镇智*花园(以下简称智*花园)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开盘选房时强迫我签订《留房保证金协议》,缴纳留房保证金10万元,销售方精心设计了诈骗的套路,利用沉没成本操控。2020年11月30日,我被迫第一次申请免除延期签约违约金、先交齐首期款、中介、公证等费用约80万元,再签订订购书和纸面合同(不可协商格式条款)、预定2021年2月28日办理网签合同。3月5日,在预定网签的日期前,我没有收到定购书、纸面合同,没人预约我办理网签合同。我催促工作人员将已签订的订购书和合同提供给我,其借故推脱。4月6日,我在没有拿到订购书和纸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动联系网签,才得知需要重新提交签订纸面合同时已提交过的证件、证明,工作人员没有提到有关违约金。4月12日,工作人员告知其销售系统已产生滞纳金。由于我已经缴齐了按揭前的所有款项,且并未收到本应提前收到的订购书、纸面合同,并不认可滞纳金(工作人员后来改称网签违约金),其故意和我兜圈子,不提供订购书和合同的义务。4月21日至22日,因没有收到订购书、纸面合同,我坚决要求拿回预售房《订购书》和《购房合同》,智*公司继续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并且利用其办理申请网签号的便利欺负买房者,故意拖延申请网签时间使我缴纳违约金。4月30日,办理网签手续,我再次要求对方给我《订购书》和《购房合同》,工作人员要求我先缴纳网签违约金,再给我订购书和合同,这是侵犯合同法,并威胁我不交违约金可能转卖合同房,我当场拒绝交违约金,并在签约现场寻找签约律师沟通,得知楼盘的律师在休假,另一名女律师告诉我这个楼盘的合同文本很出格,我现场通过手机13729871***打110报警。在公司工会参与沟通后,因我老婆寻死觅活精神压力大,在不认可违约金的情况下违心被迫缴纳13850元违约金才办理网签。网签后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份订购书复印件,仍不给我之前签订的纸面合同,妄图隐瞒合同中无网签违约金条款的事实。2021年5月后,我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番禺区住建局)反映智*公司违法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得知受害人多达几百人,番禺区住建局与越秀集团正在协调解决,能解决违约金问题。4月30日,我从其它受害人及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得知违约金不收了,我接着申请智*公司将涉案受害人员信息公开、违约金协调处理过程公开、买房合同备案文件公开,均没有得到回应。2022年12月31日,我拿到纸面合同的电子版,找司法所律师和公司法律顾问确认了合同文本中没有网签违约金条款的事实。智*公司及销售代理披着合同的外衣,出于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侵犯合同法和预售房管理办法,采用诈骗的手段,以不给我订购书和纸面预售房合同为要挟,威胁将我房子转卖他人,隐瞒纸面合同中无网签违约金条款的事实,虚构网签违约金条款诈骗网签违约金。在猜到我录音后多人抢夺我手机中,并逼迫我将录音删除。施害方对社会的危害已超出了合同纠纷的程度,破坏了社会经济有关合同法、法制秩序,符合刑法224条及最高法关于合同诈骗司法解释。2022年12月31日,我向被申请人报警,制作笔录。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文书,称销售方履行了合同,就不存在合同诈骗。我并不认可这个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条关于合同诈骗定义和司法解释,即使履行了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诈骗行为的也构成合同诈骗罪,我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不予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依据,被申请人再答复我,立案证据不足,现行制度下,《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已经符合规定,告知我可以行政复议。

  2023年4、5月,我咨询番禺区司法局值班律师、刑法法律援助律师有关合同诈骗立案问题,得到了指导。2023年6月,我向被申请人补充了受害的证据材料,新的证据材料没有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混在一起,而直接指向了合同诈骗,并再次催促立案,被申请人开始了查证。7至10月,被申请人收集了本案有关资料。11月,被申请人约我沟通案情,我提出4个问题:1、我本应该持有的订购书和纸面合同文本保存在何处,不给我合同文本隐瞒合同内容,制造精神压力,对方谁的决定?2、对方根据合同哪个条款收取的网签违约金?3、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文本中网签违约金条款。4、对方包括诈骗我的违约金,涉案金额多大?违约金去向了哪里?12月15日,被申请人口头告知我,仍是《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结论;对方以订购书第六条收取网签违约金,被申请人不予评判,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涉合同诈骗被申请人将会立案,我向被申请人报警,请求其立案处理,其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我不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所已依法接警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报警称被他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经调查,未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我所认为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我所接申请人报警后,经全面调查后,对该警情进行详细审查,认为其所称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管辖范围。3月1日,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智*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1381241元购买番禺区石楼镇龙*路6*号1*栋(自编住宅13#)3*01房。同日,申请人与智*公司签订《订购书》,及智*花园《延期签约申请表》。2021年4月27日,广州广***模具冲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公司)作出《关于广***(吴**)减免定向住宅逾期网签滞纳金的申请》,载明:因申请人名下房源未售出,无法于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网签资料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请求减免其逾期网签所产生的滞纳金。2022年8月15日,广***公司作出《关于解决广***(吴**)缴纳滞纳金问题联络函》,载明:建议汽*小镇在申请人入住后,通过赠送等同价值的家具、电器,或者物业管理费,抵扣违约金13850.25元。8月31日,智*公司作出函﹝2022﹞5*号《关于解决广***(吴**)缴纳滞纳金问题的复函》,载明:不同意向申请人全额退回或以赠送同等价值物品、抵扣物业管理费等形式返还违约金13850.25元。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因收楼交接钥匙问题与广州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物业)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同日,被申请人分别与申请人、案外人邓某某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番公(石楼)调解字﹝2022﹞123***号《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赔偿智*物业600元,双方互不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智*公司存在购房合同诈骗,明确表示不需要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场,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反诈中心的咨询电话。1月1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称智*公司存在购房合同诈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后,认定申请人与智*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3月1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报警所述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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