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4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碁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承租的房屋被侵占的警情未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承租的房屋被侵占的警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3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报警,我合法租住的房屋被侵犯、侵占,要求被申请人处理,但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受理我的警情后,未对我所报的警情进行处理,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对我承租的房屋被侵占的警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9月15日9时许,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房屋被霸占。我所接指令后马上出警到达番禺区石碁镇**村**路605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处置。经了解,申请人与房东林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而报警,其报警诉求事项此前已依法处理完毕,申请人的租赁纠纷也经法院审判处理。但申请人不服法院及有关机关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而一直以来不断重复报警。所以,申请人本次报警仍属同一事项重复报警。我所执法人员现场耐心对申请人释法说理,并现场送达编号为4401002023091509054702***《报警回执》(以下简称《报警回执》)。因此,我所已尽法定职责,且我所对申请人同一事由重复报警的处置方式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述事实有《报警回执》、《行政裁定书》、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所对申请人的报警诉求已依法履职,处理适当。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起与房东林某某因涉案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多次向被申请人报警,且多次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均已作出行政裁定书,但申请人仍不服处理结果。2023年9月15日9时29分,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租的房子被霸占。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申请人的本次报警属于同一事项相同理由重复报警,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后,作出《报警回执》,并将《报警回执》现场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3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立字〔2021〕02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被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侦查,并立为刑事案件。9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撤案字〔2021〕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上述案情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2022年1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结果答复函》,载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原撤销案件的决定,现予审查结案。
再查明,2022年1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案外人林某某与申请人所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书》中的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效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4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3)粤71行终6**号《行政裁定书》载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诉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就与房东林某某之间侵入住宅的纠纷事项进行报警要求处理,且上诉人就2021年10月1日的报警事项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就同一事项于2022年1月1日再次报警称被侵入住宅,属于重复报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重复报警事项不予重复处理,并未对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承租的房屋被侵占的警情未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就与房东林某某之间侵入住宅的纠纷事项进行报警要求处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本次报警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报警所述事项属于重复报警,且人民法院已多次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均作出行政裁定书。被申请人遂现场对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出具《报警回执》,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