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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1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6 17:54: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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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18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穗公番信公答〔20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任何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足,回复的资料不具有公开信息,不具备权威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分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职。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向我分局申请公开番禺区沙湾镇丽**苑一期(以下简称丽**苑一期)的政府信息: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2.停车管理备案;3.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4.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5.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6.消控室工作制度;7.消控室人员资质。我分局同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经询问治安部门及检索,5月30日,我分局作出《答复书》,分别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的信息,属于保安备案相关信息,经审核,丽**苑一期由广州市番禺区*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已登记备案(编号:440000202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停车管理备案、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信息,不属于我分局公开范围。同时指引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咨询了解;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消控室工作制度、消控室人员资质的信息,不属于我分局公开范围。同时指引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5月31日,《答复书》及可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内容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我分局已履行职责答复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分局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丽**苑一期以下政府信息: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2.停车管理备案;3.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4.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5.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6.消控室工作制度;7.消控室人员资质。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1.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的信息,属于保安备案相关信息,经审核,丽**苑一期由*图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已登记备案(编号:4400002024***2)。2.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停车管理备案、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信息,经审核,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咨询了解(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8号窗,联系电话:84622718)。3.申请公开的丽**苑一期消控室工作制度、消控室人员资质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可向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7号窗,联系电话:84690907)。5月31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保安人员管理制度》《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丽**苑花名册》等资料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30日作出《答复书》,5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答复书》《保安人员管理制度》《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丽**苑花名册》等资料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丽**苑一期停车管理备案、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消控室工作制度、消控室人员资质的内容,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已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番信公答〔20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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