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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9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8 17:57: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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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98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17年入职广州**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任职快递派件员,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确立存在劳动关系。因我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该公司一些违法行为,其直接让我停工,现已停工21个月(从2022年6月18日起至今)。从停工至今,**快递公司没有给我发放工资和生活费。我于2024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的劳动中心投诉**快递公司欠薪行为。由于没有得到书面回复,我于2月23日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要求出具办结文书。3月15日,在被申请人的调解下,**快递公司承诺2024年3月20日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现在已经4月了,我还没有收到该公司需要支付的生活费。3月20日,我到**快递公司找相关领导询问,却得到“不知道,不清楚,不关我事”的回复。我亦尝试再次找政府相关部门,称已办理完毕,得到回复如下:收悉市民反映的情况,我街劳动中心工作人员已介入协调。市民要求出具的办结文书,具体需咨询仲裁委(020-39932***),以番禺区劳监大队(020-84691***)提供为准。我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不服其不提供正式的文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自2024年2月1日接到申请人反映**快递公司欠薪问题起,多次通过电话、现场协调申请人与该公司的劳资纠纷。3月15日,我街组织申请人及**快递公司负责人展开调处工作。经协调,双方口头初步达成一致意见:1.双方在法院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2.**快递公司承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15日停工期间的生活费(该承诺为口头承诺,未签订支付协议);3.**快递公司将计划安排申请人复工。同时,我街建议申请人,若该公司未能兑现承诺支付停工期间生活费,可通过劳动仲裁申诉。

  第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出具办结文书的问题,我街也向申请人作出以下解释:1.办结文书应以仲裁委判决或番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为准;2.镇街劳动部门对申请人与**快递公司的劳资纠纷仅限协调处理,没有出具相关文书权利;3.建议申请人致电番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20-84691***)咨询相关文书情况。

  以上关于申请人与**快递公司的劳资纠纷调处情况,我街均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与**快递公司的劳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我街已履职尽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回复申请人。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反映:其入职**快递公司任职快递派件员,因长期处于高压状态,多次提出休假均被该公司拒绝,申请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已停工,现要求该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2月23日,申请人向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其于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欠薪问题,被申请人向其回复**快递公司不愿意处理,就完毕了,没有出具案件办结文书的问题。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转办函。3月8日,因上述工单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处,被申请人将该工单延期至3月22日。3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快递公司到该公司进行协调,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1.双方在法院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2.**快递公司承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15日停工期间的生活费;3.**快递公司计划安排申请人复工。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若该公司未能兑现承诺支付停工期间生活费,可通过劳动仲裁申诉,申请人要求出具的办结文书,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为准。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将上述协调内容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6月9日,番禺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3〕4***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快递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6月17日的工资差额4356.9元,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及生活费18617.55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热线事项。中央驻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可以参与热线事项办理。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指定其所属单位等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申请人和**快递公司就涉案事项进行了协调,根据协调情况对申请人的诉求一一作出回复,指引其后续的救济途径,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7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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