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62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7-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我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按照《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番民〔2017〕327号)第十七条“镇街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番民规字〔2022〕1号)第十六条“镇街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被申请人是“2017-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并负责制作考核结果,该政府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7-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经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负责监督本村的村务、党务、财务信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属于村务信息,2017-2022年期间**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已由**村在每年考核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主动公开。我局已告知申请人可向化龙镇**村村民委员会咨询了解相关信息,并提供了**村委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即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我局于2024年2月5日通过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7-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的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7- 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属于村务信息,该信息已由化龙镇**村在每年考核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主动公开,你可向化龙镇**村村民委员会咨询了解有关情况(**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街**号,联系电话:020-8476****)。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番民〔2017〕327号)第十七条规定:“镇街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全年监督工作情况和配合村‘两委’、股份社理事会工作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称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工作补贴。具体考核工作细则由镇街制定。”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月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7-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由于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镇街组织开展, 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该信息为村务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