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94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13 16:36:5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94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及其附件。现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文件要求,第二十条“(七)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每年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我申请的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而非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同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也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没有上述答复附件中所列的“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8-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我镇于2024年2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因对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我镇于2024年6月6日签收番禺府行复〔2024〕2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撤销我镇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我镇重新作出处理。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的考核对象仅为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没有规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考核,因此不存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结果。我镇已将2018年至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我镇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符合规定。我镇于2024年7月5日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8-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8年至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其中,番禺区化龙镇某某村2017-2022年期间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本机关已通过番化依申〔2024〕8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你获取的途径。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村的村务、党务、财务工作,其考核结果通常只与本村的村民和相关利益方有关,属于村务信息,由本村进行公开。本次你申请的内容涉及除某某村以外其他村的敏感信息,可向各村村委申请调阅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结果。”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告知书》,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24日,区人民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2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6月6日,区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2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你申请公开的番禺区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8-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本机关现向你公开,详见附件。”该《答复书》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22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794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区人民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2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其他特征描述:2018-2022年期间,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其公开了“2018-2022年期间番禺区化龙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被申请人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