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20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3*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文件要求,第二十条“(七)……由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年—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经查询,《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方案》文件的制作主体是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委员会。鉴于该文件的制作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我镇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年—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信息是党务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我镇于8月26日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年-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年-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信息是党务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12月22日,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委员会印发了《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方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1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820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依据或标准(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2017年—2022年化龙镇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文件,请提供对应的考核依据或标准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其2017年—2022年期间考核仅依据了2022年12月22日制定的《化龙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绩效考核方案》,该方案属于党务信息。被申请人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3*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