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018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2024年10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指出该政府信息“已于 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该政府信息内容失实、语义不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经查,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我镇已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将网址提供给申请人。
我镇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因《告知书》内容表述不够清晰明确,我镇将《告知书》中的“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您可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网址:https: //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d/ggxx/info/2024/8a7ef50c904d85ba0190588a590478ff.html?siteIdOriginal=dzmc)查看”更正为“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您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 //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d/ggxx/info/2024/8a7ef50c904d85ba0190588a590478ff.html?siteIdOriginal=dzmc)查看”,仅更正表述,网址并无错误,并于2024年11月5日将更正后的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您可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网址:https: //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d/ggxx/info/2024/8a7ef50c904d85ba0190588a590478ff.html?siteIdOriginal=dzmc)查看”。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电子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因《告知书》内容表述不够清晰明确,被申请人作出番化依申〔2024〕4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告知书》中的“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您可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国政府采购广州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网址:https: //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d/ggxx/info/2024/8a7ef50c904d85ba0190588a590478ff.html?siteIdOriginal=dzmc)查看”更正为“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您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 //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d/ggxx/info/2024/8a7ef50c904d85ba0190588a590478ff.html?siteIdOriginal=dzmc)查看”,并于2024年11月5日将更正后的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内容与实际盖章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项目编号:DDYJ-2024-118****)”,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遂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另外,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政府信息内容失实、语义不畅等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存在“网址:网址:”等表述笔误,属于程序瑕疵,鉴于申请人事后予以补正,现本府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4*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