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019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番发改函〔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9月3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答复书》,认为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我认为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曲意解读。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政务信息《番禺区强化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助力高质量发展》和《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24年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番发改〔2024〕27号)显示,《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并非仅仅存在于被申请人内部,而是在番禺区及其下辖各部门中作为政务文件传阅并执行,对番禺区各级政务部门产生行政指导及约束作用,不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阶段性文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39920240903****)。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双跟踪双督办机制工作方案是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工作文件,是各职能部门推进我区项目建设的内部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局不予公开。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信息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内部工作流程),本机关不予公开”。9月23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9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建立番禺区重大投资项目双跟踪双督办机制的工作方案”,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信息属于番禺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工作文件,是各职能部门推进番禺区项目建设的内部工作流程,遂告知申请人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错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写成“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属于程序瑕疵,现本府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番发改函〔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