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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234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08 16:54: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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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234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12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称“因报告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将个人隐私部分隐藏后向你公开”。我对此不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规范格式文档,有固定的验收要件与标准验收过程规范,所有参与人员均在履行对应的职务行为,担负工程质量验收责任,不存在“个人隐私”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本政府申请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我镇于11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番化依申〔2024〕5*号)。经核查,存在工程名称为“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工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并非由个人承担。授权签名人员的名称属于相关单位的内部管理信息和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我镇将隐藏个人信息后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开给申请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我镇于12月9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并通过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1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番化依申〔2024〕5*号)。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因报告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将个人隐私部分隐藏后向你公开,详见附件”。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1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化龙镇某某村某某片(A地块)出行道路工程)”,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遂将部分个人姓名予以隐去并决定公开该信息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4〕5*-*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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