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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18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1 15:1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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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185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番市监举复〔2024〕382***号《关于黄某某投诉举报广州番禺南村板*店(**便利店)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于11月22日告知我不属于其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通过线下购买香烟,存在问题产生纠纷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商家销售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申请人有监管职责,亦未告知我可以行政复议或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便利店(广州市番禺南村板*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香烟(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要求立案查处、退货退款、三倍赔偿及奖励。

  第二,我局对该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经核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的职责,我局于11月20日作出《答复》,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不予处理,并建议申请人向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11月21日,我局通过邮寄将《答复》送达给申请。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一)我局处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职。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烟草专卖领域的违法行为,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我局已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不予受理(投诉)、不予处理(举报)的答复告知职责。

  (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中,我局已全面履行了处理及告知义务,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答复》中未告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申请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我局虽在告知处理结果时未告知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救济权利已经通过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得以实现。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涉案产品,要求立案查处,退货退款,赔偿及奖励。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其通过被举报人购买的涉案产品产生的纠纷,要求退货退款、赔偿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部门职责,决定不予受理;2.其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违法等问题,要求查处、奖励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处理,并建议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于1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答复》寄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经核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烟草专卖领域的违法行为,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不予处理举报,并作出《答复》的做法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在《答复》中告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鉴于申请人已通过本次行政复议实现其救济权利,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属于瑕疵,本府现予以指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市监举复〔2024〕382***号《关于黄某某投诉举报广州番禺南村板*店(**便利店)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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