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189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作出的编号:4401131469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9月28日13时10分,驾驶车牌号为粤B3K**N小型越野客车在大学城**路**北路路口西向东(以下简称涉案路口)十字路口左侧掉头,由于该处没有限制掉头标志,此时的直行信号为“红灯”,对面直行同样为禁行,加上此处信号灯设置为上下三盏信号灯,并没有明确左转指示,与现在普遍采用的横
向三盏灯、有明确左转信号及更多灯的设置不同,又没更多的文字指示,导致我判断此时可以掉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凭证》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车辆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9月28日13时10分许,涉案车辆在涉案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以上事实有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相片为证。
经核实,涉案路口的西往东方向共3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车道为左转,第2和第3车道为直行。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清晰。9月28日13时10分,该路口西往东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圆屏红灯,涉案车辆当时在左转车道(第1车道)掉头行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申请人于11月27日在互联网上接受处理,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对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确认后打印《电子凭证》。同日9时43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便民小程序缴纳罚款200元。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型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第三,我大队对该复议的意见。申请人提出涉案路段的交通灯设置为上下三盏信号灯,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没有明确左转指示、限制掉头标志及文字指示,导致其判断此时可以掉头,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主张,我大队认为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清晰、路口前方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视线良好,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口的左转车道(第1车道)掉头行驶时,左转车道交通信号灯为圆屏红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涉案车辆于9月28日13时10分许在涉案路口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我大队电子警察的取证符合《闯红灯自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标准进行取证。
综上,我大队作出的《电子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电子凭证》。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8日13时10分,申请人在涉案路段驾驶涉案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11月27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了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被申请人遂作出了《电子凭证》,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469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