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公开的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三间房屋发还时的手续资料以及目前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附件是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原件影印资料等相关材料,因相关房产在1949年前属于我祖父何某斗所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因乡间土改,房舍均被没收,分给了“分得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并经咨询原沙湾镇侨务办公室及政策落实办公室,其祖父以上三家房产符合华侨私房归还原业主的条件。而落实政策发还房屋事宜,由其祖父何某斗当时唯一在世的儿子何某裕于80年代作为代表委托何某珍代办。根据《答复》相关附件,可知以上三间房屋均由何某珍代领。根据委托书的委托内容,我仅认可何某珍有权代领沙湾鹤*街*号房产,而其余两间房子(车*街高*巷*号、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及第三百零一条,我认为我作为何*斗孙子有相关继承权进行处理,不应由何某珍代为处理,恳请公开“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原件影印资料”,以查明何某珍可以超越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代领相关房产的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具有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办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职能,是对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适格主体。
第二,我办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将属于申请人应公开信息的资料已送达给了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并完成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在6月26日收到我办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后,积极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于6月28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办)申请查询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侨房落实相关档案资料。7月3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办)回复我办相关档案资料,内含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1份、清退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1份、退还已被(拆除、改建)了的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2份、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信笺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因该3处房屋业主何某裕已过世,我办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尝试与办理上述3间房屋落实手续的代理人何某珍取得联系。7月2日、7月3日,我办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先后致电申请人,均无人接听;7月8日下午约15时,我办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再次致电申请人,电话接通,并告知申请人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期限需延长;7月11日,我办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延长答复期限,并于7月12日向何某珍寄去《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8月5日,我办收到何某珍复函资料,但其没有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公开意见。8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我办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致电何某珍,何某珍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开资料。据此,我办于8月6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将清退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退还已被(拆除、改建)了的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公开给被答复人。
第三,我办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我办在征询第三人意见后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手续资料,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信笺等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目前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我办据此已告知其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并告知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我办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三间房屋发还时的手续资料以及目前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附件是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原件影印资料”。6月28日,被申请人向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沙街函〔2024〕2**号《查档函》。7月3日,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编号:ZJ2024****《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沙湾街道办事处查档函的复函》。另因该3处房屋业主何某裕已过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办理上述3间房屋落实手续的代理人何某珍取得联系。7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期限需延长。7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于7月12日向何某珍寄去《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何某珍复函资料,但其没有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公开意见。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致电何某珍,何某珍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开资料。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现将相关政府信息向您公开(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您申请公开的“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原件影印资料”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七)项规定,您申请公开的‘目前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属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如有需要,请您向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道5**号一楼,联系电话:020-8464****)”。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843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11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于7月12日向何某珍寄去《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何某珍复函资料,于8月6日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三间房屋发还时的手续资料以及目前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附件是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原件影印资料”,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第三方同意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三间房屋发还时的手续资料”信息包括“清退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退还已被(拆除、改建)了的华侨(港澳)私房协议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遂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番禺县落实房屋政策呈批表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另外,“目前沙湾鹤*街*号,车*街高*巷*号、1*号这三间房屋的产权情况”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