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89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的番发改函〔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24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就某某华庭项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番禺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申请表》、成本测算材料等;3、番禺区发改局核定批复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及核定的过程文件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答复书》。我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番禺区发展改革局关于某某华庭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番发改价〔2021〕1*号)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已失效。答复书第三条,“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依据”为《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该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有效期三年(见该通知第二十二条),即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而被申请人核定批复某某华庭项目“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可见番发改价〔2021〕1*号批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属于行政许可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华庭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答复书》第二段载明:“本人申请公开的核定批复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过程文件系其在履行行者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是对我申请信息公开的错误理解。被申请人作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进行核定,我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核定批复某某华庭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4. 02元(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见“穗发改规字〔2016〕*号”)的理由、对物业服务成本的调查、与辖区内类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对比等支撑其作出番发改价〔2021〕1*号批复的政府信息。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我公开该部分政府信息。
(三)《答复书》第四段载明被申请人以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经审查作区分处理后向我公开某某华庭普通住宅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履约标准与承诺标准对标表,属于信息公开不完整。被申请人作出番发改价〔2021〕1*号批复适用的是已失效的《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该通知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成本测算资料等八项材料。其中书面申请、修详规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招标公告、成本测算资料等不涉及商业秘密,应当向我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申报资料中的“书面申请、修详规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招标公告、成本测算资料等”既不属于技术信息也不属于经营信息,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也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故上述申报材料并不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应当公开该部分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关于《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某华庭住宅项目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番发改价〔2021〕1*号)合法性的问题。(一)批复合法合规。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价〔2010〕*号)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2*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某某华庭建设单位于2021年11月1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对某某华庭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测算结果,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某华庭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番发改价〔2021〕1*号),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
(二)依据文件合法有效。2020年3月3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2*号),明确在新规定出台前,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参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执行。穗发改〔2020〕2*号文已于2020年3月30日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主动公示。
第二,关于申请人要求我局公开“番禺区发改局核定批复某某华庭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2元的理由、对物业服务成本的调查、与辖区内类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对比等政府信息”的问题。
(一)申请人要求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不一致。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番禺区发改局核定批复某某华庭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2元的理由、对物业服务成本的调查、与辖区内类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对比等政府信息”,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表述“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报贵局核定批复的依据及核定的过程文件”不一致。
(二)我局此前已依法依规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已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报贵局核定批复的依据”为穗发改规字〔2016〕*号文相关规定,并提供了获取途径。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根据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的相关表述,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报贵局核定批复的过程文件”为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依规对某某华庭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开展成本测算后形成的有关报告,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可依法公开内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调整表述为申请公开“番禺区发改局核定批复某某华庭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2元的理由、对物业服务成本的调查、与辖区内类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对比等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我局已向申请人明确“番禺区发改局核定批复某某华庭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2元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番禺区发改局对物业服务成本的调查”不予公开理由已在《答复书》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穗发改规字〔2016〕*号文第六条规定,“某某华庭与辖区内类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对比等政府信息”不属于某某华庭建设单位于2021年向我局申请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必要材料,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获取。
第三,关于申请人要求我局公开“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FG〔2024〕5**号),征求第三方意见。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我局作出《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表示公开有关申报材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部分内容涉及某某华庭建设单位成本测算方法、具体成本测算数据等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作出区分处理后将“某某华庭普通住宅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履约标准与承诺标准对标表”公开给申请人。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处理合法合规。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适当。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作出逐一回复。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5月8日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FG〔2024〕5**号),并于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FG〔2024〕5**号),于5月11日通过EMS邮寄送达至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5月23日向我局作出《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经研究审查,6月4日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告知书》(FG〔2024〕6**号),于6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此外,虽协调物业管理费事项并非我局职责范围,但为更好地处理群众诉求,我局也联系了物业管理公司说明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某某华庭(地址:番禺区大龙街道**大道北侧(原番禺区**总站)建设单位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向被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番禺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申请表》、成本测算材料等;3.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号)第五条,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超出《通用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水平,是报被申请人核定批复的,请提供核定的依据及核定的过程文件等”。被申请人于5月8日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FG〔2024〕5**号),并于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FG〔2024〕5**号),于5月1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5月23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经审查,6月4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告知书》(FG〔2024〕6**号),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1.你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你申请公开的“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过程文件”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3.你申请公开的“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依据”信息,可查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相关内容,该信息已经在网上主动公开,你径可通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取,网址:http: //fgw.gz.gov.cn/gk**pt/content/5/5492/post_5492***.htm1#480。4.你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材料”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审查,现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该《答复书》于6月6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2*号),明确在新规定出台前,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参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执行。穗发改〔2020〕2*号文已于2020年3月30日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主动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5月8日向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5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意见,被申请人于6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华庭(地址:番禺区大龙街道**大道北侧(原番禺区**总站(置))建设单位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该信息属于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向被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番禺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申请表》、成本测算材料等”,因第三方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公开有关申报材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某某华庭普通住宅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履约标准与承诺标准对标表”,该文件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决定作出区分处理后将公开给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属于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被申请人批准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依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穗发改〔2020〕2*号文的规定,明确在新规定出台前,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参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号)执行。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网上获取穗发改规字〔2016〕*号文的方式、途径,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被申请人批准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的过程文件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过程性信息,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的番发改函〔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