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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81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0 10:31: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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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8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某某俱乐部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政府信息系属法律适用错误情形。我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答复》,以相关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对申请人申请的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信息,系广州市番禺**花园有限公司(即某某俱乐部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下称“**花园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相关材料均由**花园公司依相关行政许可要求自行准备并提交,并非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分析、加工而直接形成。被申请人以相关材料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某某俱乐部施工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是被申请人据以向**花园公司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文件,相关材料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公开。此外,施工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均系**花园公司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及条件,依法公开上述材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针对相同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作出予以公开的答复,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应针对相同性质的政府信息作出矛盾处理。申请人曾就“某某俱乐部外立面改造工程规划报建图及附件《建设工程审核书》”政府信息,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作出穗规划资源公开〔2024〕29**号答复书,同意公开穗规划资源建证〔2022〕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据上述事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范围,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申请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分别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具有相同性质的政府信息时,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作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在先答复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应再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某某俱乐部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系认定**花园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的重要依据,与洛溪**裕*花园小区的全体居民住户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某某俱乐部系裕*花园小区的配套会所,业主享有使用相关设施的权利。该小区开发商广州市番禺区**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实业公司”)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将某某俱乐部转让给**花园公司。**花园公司未经洛溪**裕*花园小区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会所原有设施布局,在会所楼顶增建大型游泳池。申请人从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答复中获悉,该楼顶游泳池建设依据系被申请人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但据申请人了解,该许可证仅允许**花园公司改造外立面,不涉及楼顶游泳池施工建设。**花园公司施工均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为前提和依据,被申请人却拒绝公开某某俱乐部施工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直接导致我及小区住户无法确认**花园公司楼顶泳池建设施工行为是否已履行完备审批手续,严重损害了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给周边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坚持以“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可知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

  内容适当。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附带的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经检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因此,我局依申请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并答复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附带的报建图纸以及详情附页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附带的报建图纸以及详情附页是被申请人在对某某俱乐部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所收集的材料,依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因此,我局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并说明了理由。

  某某俱乐部装修工程已于2024年2月7日办理了竣工联合验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0〕8号)第七条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后,通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因此,我局在答复中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咨询或提出申请。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申请人。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答复,并于当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答复》,载明:一、你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同意公开。二、你申请公开的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320220928****)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有关情况建议你径向广州市**建设档案馆咨询或提出申请,联系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珠江**华*路6*号*楼5**窗),联系电话:8365****。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0〕8号)第七条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后,通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遂决定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俱乐部报建图纸及详情附页,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其在对某某俱乐部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所收集的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遂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另外,由于某某俱乐部装修工程已于2024年2月7日办理了竣工联合验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咨询或提出申请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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