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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47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3: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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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47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番教函〔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24年5月7日通过互联网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地天*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三方签订的**金地天*楼盘配套学校办学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等”,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我所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合作办学方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意见,合作办学方均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我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三方合作办学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既不属于技术信息也不属于经营信息,被申请人未附征求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意见的回复,且无相应证据说明权利人已对《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三方合作办学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被申请人、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方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已为公众所知悉,公开后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经征求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也并非一概不应公开,尚须考虑不公开政府信息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负有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我局负有法定职权。

  第二,我局办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我局在限期内把《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三,我局作出《告知书》的依据。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公开申请信息涉及合作办学方利益,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致函合作办学方广东**外贸大学及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公开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三方合作办学协议事项征求意见,合作办学方均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限期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回应。

  (一)涉案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合作办学协议》及附件,该协议内容不为公众知悉,第三方对协议内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配套教育设施对开发商具有商业价值,因此,该份协议涉及第三方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我局依法向第三方发函征求意见,第三方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因此,我局不予公开《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合作办学协议》及附件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我局已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前,我局根据工作进展,已经于2024年4月30日主动公开了《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开办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及《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公布2024年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地段及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招生通知》)。在该文件中公开了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的开办情况、合作办学主体、办学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对象等信息,即对于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开办中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我局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另外,《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合作办学协议》及附件内容不涉及学位安排约定,《招生通知》已明确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学位安排适用于《招生通知》的说明2,而并非申请人认为适用于《招生通知》的说明3。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申请人权益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我局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地天*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三方签订的**金地天*楼盘配套学校办学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等”。5月10日,被申请人向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的函》。5月15日、5月16日,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外贸大学分别作出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涉案信息。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广东**外贸大学附属番禺小学三方合作办学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合作办学方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意见,合作办学方均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3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东**外贸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地天*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三方签订的**金地天*楼盘配套学校办学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该信息属于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作出的番教函〔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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