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011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
第一,我们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洞村江**路2*号并实际居住。2022年11月10日,《番禺区南村镇**洞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获番禺区城市更新局批复,我们的房屋位于更新改造范围。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洞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洞股份合作经济社)为该项目的改造主体,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合作企业。截至目前,因改造主体与合作企业拒绝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至今我们仍然居住在南村镇**洞村内,尚未搬迁。
第二,2024年4月23日,**洞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布《通知》,称“**洞村城市更新项目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大型工程车辆出入频繁,为保障居民的出行交通安全,4月26日起对占贤路开展临时围蔽,临时围蔽期间行人和车辆请绕行其他道路通行,路线指引如下图”。对我生活、工作的必经道路、桥梁上违法建设围蔽,严重影响我们出行及安全。同时,围蔽现场未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资料。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第四,2024年5月28日,我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5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资料。8月14日,针对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答复,我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9月2日向我送达《答复书》。
第五,我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违法建设并非其所称的“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类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其未经调查核实,以《答复书》形式作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以《答复书》形式拒绝及未依法履行未查处职责的行为,导致我合法权益受损,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镇经调查核实,**洞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穗建前期〔2023〕3**号)第三点第(七)项规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生效后,按照分片(期)实施计划,推行‘签一片、拆一片、供一片、批一片、建一片’模式。每一片(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到该片(期)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80%以上后,可按该片(期)实施计划启动房屋拆除及后续相关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洞村全村签约率已超过80%,可以实施拆除作业,根据前述规定,应当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以消除安全隐患。《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
另据了解,**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围蔽前已通过**洞村官方渠道如公众号、村务通、现场张贴等形式提前发布了通知,亦预留相应的道路及出入口,足以保障消防等应急车辆出入以及村民基本出行。围蔽片区内保持水电及网络畅通,同时,菜市场、超市、社区卫生中心、学校等场所都正常运行,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
综上,申请人要求我镇查处违法建设的申请和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被申请人对不明责任单位擅自建设围栏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洞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穗建前期〔2023〕3**号)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洞村全村签约率已超过80%,可以实施拆除作业,根据前述规定,应当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以消除安全隐患。《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该超期答复行为已被本府确认程序违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辖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穗建前期〔2023〕3**号)第三点第(七)项规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生效后,按照分片(期)实施计划,推行‘签一片、拆一片、供一片、批一片、建一片’模式。每一片(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到该片(期)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80%以上后,可按该片(期)实施计划启动房屋拆除及后续相关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查明**洞村正实施旧村改造计划,全村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率已超过80%,符合启动房屋拆除工作条件,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行围蔽措施,其架设的施工挡板属于上述规定中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此外,被申请人经现场查看和走访,施工围蔽现场已预留相应的道路及出入口,足以保障消防等应急车辆出入以及村民出行需求,且围蔽片区内水电及网络畅通,菜市场、超市、社区卫生中心、学校等场所正常运行,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据此,被申请人决定对各申请人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申请不予采纳并作出《答复书》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针对《答复书》的程序问题,因已另案处理,本案不再进行审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正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