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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4: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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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穗公番信公答〔202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以申请内容非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我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分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向我分局申请公开其2023年5月31日下午在我分局万博所接警大厅的视频以及其制作笔录的视频。经审核,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信息,并非我分局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2023年12月22日,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了孙丁丁,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

  综上,我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分局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向万博派出所报警时申请人所在接警大厅视频以及做笔录视频。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你申请公开本人2023年5月31日下午报警时间段在万博派出所接警大厅视频以及做笔录视频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9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22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向万博派出所报警时申请人所在接警大厅视频以及做笔录视频”,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妥。但是,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告知书》不当,现本府予以指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穗公番信公答〔202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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