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1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搭建的一层金属结构,主要目的是防止高空抛物和遮雨。雨棚可以防止高空抛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之前顶楼浇花时不时会有水滴到院子,人和晒的东西都被淋湿过。不定期会有杂物掉落院中。二楼有板凳砸下来过,因当时没在家,没有及时取证。家有小学生,并经常有多名小朋友一起在院子玩耍,因此有必要将任何高空抛物的潜在危险完全杜绝。该雨棚位于自家房屋入室正门和院子入户正门之间的通道,雨棚顶部最外沿的部分均未超出自家院子外墙,高度未高于二楼地板,故没有侵犯到任何公共空间。除了顶部遮雨,周边并没有围蔽,因此也不会影响周边环境的采光和通风等。该雨棚系双面夹胶玻璃,经过多场大雨,并没有造成的额外噪音,对比各种雨棚建材噪音最低。二楼房屋长期空置,周边现居邻居均无异议。我所在的小区一楼雨棚存在已经常态化,在购房及房屋设计的阶段已经因此按雨棚合理合规存在考量,所以整体环境的影响不可忽略。在小区其他同类情况依然存在,且一直有新增的情况下,单独强拆我家雨棚的行政行为不合情不合理。恳请被申请人能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本着和谐社会的宗旨,不激化邻里矛盾,人性化处理这项行政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暂缓执行。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434”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故我街作为番禺区钟村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7月开始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某大道东1**号南国**匹克花园雅*路*区*座1**南侧阳台外沿搭建一层金属结构建(构)筑物,占地及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并于2023月10月13日投入使用。对此我街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引证。
第三,我街依法查处涉案违法建设行为,执法过程程序正当合法。我街于2023年7月27日14时前往钟村街**大道东1**号南国**匹克花园雅*路*区*座1**号(以下简称涉案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搭建一层未盖顶的金属结构架子,我街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由于现场无人回应,我街工作人员邮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3〕1-5**号),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文件。9月7日,我街工作人员发函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查核案涉地址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权属人为申请人。2023年9月28日17时,我街确认申请人为案涉住址搭建构筑物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制作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穗番钟村示字〔2023〕1-**号),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案涉住址内签收了告示,同时,执法人员在我街办公地点钟村街钟**路*号及案涉住址所在小区的社区公告栏张贴了上述告示。2023年10月12日我街依法向案涉地址所在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我街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案涉地址一层金属结构架的上层已经搭建一层玻璃顶盖,构成金属结构遮雨棚,长度为4.8米,宽为2.8米,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我街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3〕1-6**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番钟村协字〔2023〕1-5**号),2023年11月7日9时,申请人到我街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该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钟村告字〔2024〕1-*),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街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24年1月19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有人代申请人现场签收,2024年1月26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1-*号)。
第四,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其复议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复议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相悖。申请人在2023年10月对案涉住址的加建装修,即属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建设工程,故此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申请人却在没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侧阳台建设一层金属结构遮雨棚,申请人构建的金属结构遮雨棚涉及增加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即属违法建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我街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案涉地址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我镇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27日14时,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搭建一层未盖顶的金属结构架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由于现场无人回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邮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3〕1-5**号),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文件。9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函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核查案涉地址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权属人为申请人。9月28日17时,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案涉住址搭建构筑物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制作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穗番钟村示字〔2023〕1-2*号),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案涉住址内签收了告示,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其办公地点钟村街钟**路*号及案涉住址所在小区的社区公告栏张贴了上述告示。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案涉地址所在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案涉地址一层金属结构架的上层已经搭建一层玻璃顶盖,构成金属结构遮雨棚,长度为4.8米,宽为2.8米,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3〕1-6**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番钟村协字〔2023〕1-5**号),2023年11月7日9时,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该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钟村告字〔2024〕1-*),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有人代申请人现场签收,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434”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钟村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本案中,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