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5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16日,我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了关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伟邦内的某某床垫(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床和床垫的事项,因所购买的床和床板掉色,染黄了床垫,我要求被举报人处理解决,但被举报人拒绝处理纠纷事宜。2023年11月28日,我收到被举报人的短信回复:执法人员到店查看了被举报人的证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根据被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检验结论为合格,且我没有出示床的检验报告作为依据,所以断定我购买的床没有质量问题。我对本结果表示不服,理由是:1.经与床品检测机构了解,个人申请的检测机构不予受理,因此我无法进行检测报告的举证。2.床板掉色为事实证据,我们在投诉时也要求执法人员来家中取证,但执法人员仅与被举报人联系沟通,单方面了解情况。3.执法人员所说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均未提供给我查阅,无法证明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就是我所购床同一批次的检测报告。4.被申请人一直站在商家的角度为其辩驳,也拒绝让我们查阅相关的证据,态度极其恶劣。为此,我请求被申请人将涉案调查取证的全部证据提供给我,包括合格证、产品出厂证明、检测报告(所购床品同一批次)。若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并非我所购床的同一批次,需责令被举报人提供。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程序规定。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的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就广州市番禺区某某伟邦内的某某床垫有关购床,床垫协议纠纷情况进行核实。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营业执照、该店有关人员和申请人的沟通记录、产品销售协议、相关产品标签、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床垫、床的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被诉某某木床检测报告编号SQ2108***),检验项目对应结论为符合(合格)]。该店出示的相关商品批次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能够证明相关商品的合格,暂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店售出的床垫、木床存在质量问题。该店已明确拒绝接受被申请人就投诉人赔偿诉求的调解。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11月28日答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要求。
第二,我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组织开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收集、核实了被投诉木床、床垫的相关资料,被举报人能够出示对应商品的合格证、批次检测报告,有关资料能够证明被诉商品的合格性,被举报人也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经营者索票索证义务。申请人反映的木床和床垫于2022年12月11日购买,使用至今近1年时间,其反馈的床垫与床板接触染色不能关联并证明有关木床质量为不合格。
第三,被举报人已明确拒绝申请人关于其提出的退赔调解,我局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无不当。另,我局就该线索收集的相关资料,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提供。我局已根据核查证据处理并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规及《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依法对被投诉主体的有关事项内容依法进行了检查及核实。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线索,主要内容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床不合格,要求查处,退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11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被举报人处进行检查,查看了该店营业执照、该店有关人员和申请人的沟通记录、产品销售协议、相关产品标签、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被举报人也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经营者索票索证义务。申请人反映的床和床垫接触染色未能充分证明该店售出的床垫、木床存在质量问题。同日,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11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相关线索的核查处理结果及终止调解等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11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45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1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11月2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作出的涉案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被举报人有关购床、床垫协议纠纷情况进行核实。执法人员查看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该店有关人员和申请人的沟通记录、产品销售协议、相关产品标签、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暂未有证据充分证明被举报人售出的床垫、木床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因被举报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