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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96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4 10:56: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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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96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番社保办函〔2024〕9*号《关于曾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05年8月入职于广州某某特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4月1日离职,工作月份一共3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2008年3月1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9月8日发8月份工资,公司为员工代扣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指导2008年4月10日发3月份工资,代扣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一共32个月,单位为实际缴费30个月(社保系统查询),相差的2个月正在追补缴中。有一天打开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入社保查询缴费记录发现2005至2008年有缴费明细没有累计月份,于是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下单,回复我的信息是2008年8月申办了一次性支取养老个人账户业务,该业务需要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被申请人让我申请查看当时办理退保业务的档案资料。我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查看,没有看见我写的退保申请书,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核定单上非我本人签名,核定单上领取缴费月数30个月与本人单位代扣社保32个月也不一致,我也并没有拿过核定单去银行取钱。关于退保金额划入医保卡账号,我去银行网点已打印明细,2008年8月5日收到社保基金户—社保款项,交易金额2919.81元到账,当时银行余额为3620.97元。2008年8月6日支取3620元(因社保基金户-社保款项到账导致医保资金余额697元一起被支取)。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番禺区辖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权益记录、业务经办、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业务作出处理。

  第二,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及养老保险退保情况。经查阅番禺区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曾某某,身份证号:432302197*********,出生于1976年3月,2005年9月至2008年2月在广州市某某电控有限公司参保缴费,于2008年3月办理停保。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退个人账户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申请人于2008年8月申办了一次性支取养老个人账户业务,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保金额为2919.81元,该笔退保金额已划入申请人的医保卡(账号尾号为0338**)。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番禺区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转办番人社信转字〔2024〕第1152号的交办函,于2024年10月18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区人社局信访,称其并没有提出退保申请书,并申请恢复2005年9至2008年2月期间参保数据。区人社局转交被申请人处办理。经查阅番禺区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曾某某,身份证号:432302197*********,出生于1976年3月,2005年9月至2008年2月在广州市某某电控有限公司参保缴费,于2008年3月办理停保。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经查,申请人本人于2008年8月申办了一次性支取养老个人账户业务,核定单上有申请人的签名,业务办结以后,2005年9月至2008年2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历史变为终止参保状态,因此系统查询不再显示该段缴费历史,另该笔退保金额已划入申请人的医保卡(账号尾号为0338**)”。10月1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20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996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定职责。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本案中,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区人社局的交办函,10月18日作出《答复》并于10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并没有提出退保申请书,并申请恢复2005年9至2008年2月期间参保数据”的诉求。由于申请退个人账户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申请人于2008年8月申办了一次性支取养老个人账户业务,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保金额为2919.81元,该笔退保金额已划入申请人的医保卡(账号尾号为0338**)。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番社保办函〔2024〕9*号《关于曾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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